问题事件 1995年3月,黄某与聂某成立了一家公司。双方约定各出资50%,按出资比例分红,并签订了协议书。在公司领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,股东是黄某和聂某。 2005年8月16日,黄某为了逃避债务,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销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手续,手续上有黄某和聂某的签字。对此,聂某事后表示不知情,并否认名字是自己所签,而黄某也承认,聂某的名字是找一个不认识的人代签的。 因该公司在经营期间尚欠银行借款及利息270万元未还,被银行诉至法院。银行认为,公司股东是黄某和聂某二人,公司在经营期间欠银行的贷款,应由该二人共同承担。 百姓挑错儿 本案中,银行的观点是不当的。虽然合伙企业的股东为黄某和聂某二人,但黄某为了逃避债务自行办理了公司的注销手续,而且是让他人在注销手续中代聂某签的字,所以,黄某的行为构成欺诈。而聂某并不清楚公司被注销的情况,也不知道黄某找人代自己签字的事实,故该公司所欠银行的借款及利息,应由黄某一人偿还。 |